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
4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抄送:省科技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